2026年1月18日,香港《僱傭條例》對「連續性合約」的定義正式修訂生效。對很多中小企老闆來說,這個改變靜悄悄地到來——但它可能已經改變了你的兼職員工的法律地位,讓他們自動獲得了以前只有全職員工才有的保障:有薪年假、有薪病假、遣散費、長期服務金。本文解釋什麼情況下員工會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新標準,以及老闆最容易中招的5個情況。
舊定義 vs 新定義:改了什麼?
舊定義(「468規則」):員工在任何4週內,每週工作不少於18小時,就符合連續性合約,享有《僱傭條例》第57條下的法定保障。新定義修訂(2026年1月18日生效):在保留「468規則」的同時,擴大了認定標準——即使員工每週工作時間少於18小時,只要僱傭關係持續且有規律性,仍然可能被認定為連續性合約員工。具體修訂細節以勞工處最新指引為準,但核心方向是:讓更多非傳統僱傭形式(散工、按需工作者)得到法律保障。
連續性合約員工享有什麼保障?
| 保障項目 | 條件 |
|---|---|
| 有薪年假 | 連續服務滿1年後,每年7至14天(按服務年期遞增) |
| 有薪病假 | 連續服務滿1個月後,每月累積2至4天有薪病假 |
| 法定假日薪酬 | 連續服務滿3個月後,12個法定假日照支薪 |
| 遣散費 | 連續服務滿2年被解僱,每年2/3個月工資(上限HK$22,500/年) |
| 長期服務金 | 連續服務滿5年自願離職,每年2/3個月工資 |
| 產假薪酬 | 連續服務滿40週,享有14週法定有薪產假 |
老闆最容易中招的5個情況
情況一:固定3天工作制的「兼職」員工
陳老闆的零售店聘用了一名每週固定周一、三、五工作的店員,每次工作8小時,每週24小時。在舊定義下,每4週工作96小時(超過18 × 4 = 72小時),已經符合連續性合約,但很多老闆誤以為「兼職」就不算。這名員工服務2年後被解僱,理論上有權申領遣散費。在新定義下,即使工時低於舊門檻,類似固定規律性的安排也可能觸發連續性合約認定。
情況二:「散工」但實際上定期返工
Sarah的餐廳有一名「散工」廚師,名義上每次都重新「接單」,但實際上每週一至五都來,連續工作了3年。儘管合同寫的是「臨時散工」,法庭會看「實際工作模式」而非合同字眼——如果工作有規律性和持續性,法庭有可能裁定為連續性合約,讓這名廚師有權申領長期服務金。
情況三:「合同工」定期續約的情況
每3個月或6個月簽一次短期合同,連續簽了3年——這在法律上仍然可能被視為連續性僱傭,特別是如果每次合同之間只有極短的間隙(如1至2週)。單靠「每次都是新合同」不足以打斷連續性,需要有實質性的「斷開」(如超過1個月的間隔)。
情況四:「顧問」或「自僱」但實際受控於公司
這是最高風險的情況。如果一個名義上的「自僱人士」或「顧問」:固定每天到你公司工作、使用公司設備、遵從公司指示、沒有其他客戶——無論合同怎麼寫,法律可能視其為僱員,享有所有《僱傭條例》保障,包括連續性合約下的福利。
情況五:以「試用期」掩蓋長期安排
把試用期一再延長(3個月試用、再延3個月、再延3個月),希望藉此避開連續性合約的保障——這個做法在法律上幾乎不可行。試用期本身不阻斷服務年期的計算,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後,服務年期從最初入職日期計算。
老闆應該怎麼做?
第一,審視現有員工安排:列出所有非全職員工(兼職、散工、合同工、顧問),逐一評估他們的實際工作模式是否觸發連續性合約。第二,與勞工處核對:對於不確定的情況,可以主動向勞工處諮詢,了解具體安排是否符合新定義。第三,調整合同安排(如果需要):如果確認某些安排已構成連續性合約,確保相應的法定福利已到位,避免日後糾紛。第四,諮詢律師:如果涉及大量員工安排的重組,建議諮詢勞工法律師作全面審視。
一句話總結:「兼職」、「散工」、「合同工」不等於沒有法定保障——關鍵是工作的規律性和持續性,而不是合同的名稱。新定義生效後,主動審視你的員工安排,比等到糾紛才處理好得多。
常見問題FAQ
Q1:如果我一直沒有給兼職員工年假,現在怎麼辦?
如果員工實際上已符合連續性合約但未獲相應福利,僱主可能面臨補償責任。建議諮詢勞工法律師,了解你的具體法律風險和最佳處理方式。主動與員工溝通比等對方投訴好。
Q2:連續性合約的計算,服務年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?
從員工最初受僱日期計算,不受試用期、合同續簽或職位調整影響,只要僱傭關係沒有實質中斷(超過一個月以上的間隔通常才構成中斷,但需視具體情況)。
Q3:員工可以自願放棄連續性合約下的保障嗎?
不可以。《僱傭條例》下的法定最低保障不能被合同條款豁免——即使員工簽署了放棄書,該條款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。
免責聲明:本文僅供一般參考,香港僱傭法律複雜,具體個案建議諮詢持牌律師或向勞工處查詢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