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夥創業前必讀:一份文件,可以避免95%的夥伴糾紛

阿明和他的大學同學 Ken 一起創業,兩個人說好「五五分」,握手就算數。第一年生意做得不錯,第二年開始出現分歧——Ken 覺得阿明做得少,阿明覺得 Ken 太保守不肯投入資源。最後兩個人鬧翻,公司陷入癱瘓,客戶跑了一半。

這種故事,在香港初創圈每年都在上演。問題不在於兩個人不夠好,而在於從一開始就沒有把「如果……怎辦」講清楚。一份夥伴協議,可以解決大部分這類問題。

沒有夥伴協議,法律怎樣處理?

如果你和夥伴沒有書面協議,香港《合夥條例》(第38章)的預設條款會自動適用。這些預設條款包括:

  • 所有合夥人利潤平均分配,不論貢獻多少
  • 任何一位合夥人均可代表整個合夥簽署合約、負上債務
  • 任何一位合夥人均可隨時申請解散合夥

換句話說,如果你和夥伴沒有白紙黑字,法律的預設安排很可能跟你們的實際期望完全不同。

夥伴協議必須涵蓋的條款

條款為什麼重要
股權比例清楚列明每人持股百分比,避免日後各說各話
角色與職責誰負責什麼,誰有最終決定權
決策機制日常決策 vs 重大決策(如融資、招聘)各需幾票通過
薪酬安排創業初期誰拿薪水、拿多少,如何調整
股權轉讓限制一方想出售股份,其他股東有沒有優先購買權
退出條款一方離開,股份如何估值、如何買回
知識產權歸屬創業期間開發的產品、品牌,屬於公司還是個人
競業禁止離開後能否馬上做相同業務、挖走客戶

一個常見的「退出」地雷

很多夥伴協議都忽略了「退出估值」這個問題。假設你和夥伴各持50%,兩年後對方想離開。公司值多少?誰來定價?對方是否可以把股份賣給外人?

沒有預先設定的估值機制,往往演變成漫長的法律爭議。常見的做法是設定「強制買賣條款」(Shotgun Clause):一方出價,另一方可選擇以該價格買入或賣出——迫使雙方給出公平的估值,省去扯皮。

有限公司 vs 合夥:文件叫法不同

如果你們成立的是有限公司(大部分初創的選擇),相關文件叫做「股東協議」(Shareholders’ Agreement),而非「合夥協議」。兩者功能相似,但法律框架不同。有限公司還需要配合《公司章程》(Articles of Association)一起看。

不論叫什麼名字,核心目的一樣:把「如果……怎辦」全部事先講清楚,讓日後的糾紛有據可依。

實用建議

  1. 創業第一天就簽,不要等「日後再說」
    關係最好的時候,才是談條款最容易的時候。等到有矛盾才補,已經太遲。
  2. 用律師草擬,費用值得
    一份基本股東協議,律師費大約 HK$5,000–15,000。比起日後打官司,便宜太多。
  3. 每年檢視一次
    業務規模改變、新股東加入、融資後股權稀釋——協議要跟着更新。
  4. 把「不愉快的假設」都寫進去
    如果一方去世怎辦?如果公司虧損怎辦?覺得尷尬才更要寫,因為這些事真的會發生。

✦ 重點提示

  • 沒有書面協議,法律預設條款自動適用——結果往往不符合你的期望
  • 夥伴協議最重要的條款:股權、角色、決策、退出、競業禁止
  • 有限公司的對應文件叫「股東協議」,需配合公司章程一起使用
  • 關係最好的時候簽,比發生矛盾後補簽容易得多
  • 律師費 HK$5,000–15,000,是最便宜的「合夥保險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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