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老闆的員工連續遲到、態度散漫,忍了三個月,終於忍不住直接叫對方「唔使返嚟喇」。員工第二天就去了勞工處投訴,要求追討代通知金、遣散費和賠償。陳老闆以為自己有理,但最後還是賠了超過兩個月人工才了事。
問題不在於他辭退員工,而在於他辭退的方式。香港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對解僱程序有明確規定,踩錯任何一步,即使員工真的有問題,僱主也可能落敗。
通知期:你必須給夠
| 連續服務年資 | 最低通知期 |
|---|---|
| 少於 1 個月 | 無須通知(試用期內) |
| 1 個月至不足 3 個月 | 7 天 |
| 3 個月或以上 | 1 個月(或合約訂明,以較長者為準) |
如果你不想讓員工繼續上班,可以支付「代通知金」(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)——即以金錢代替通知期。但記住,這筆錢必須在最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支付。
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
很多老闆搞不清楚這兩樣東西的分別:
| 遣散費 | 長期服務金 | |
|---|---|---|
| 觸發條件 | 裁員、業務結束 | 服務滿5年,被解僱或自願離職 |
| 服務年資要求 | 連續服務滿 2 年 | 連續服務滿 5 年 |
| 計算方式 | 最後一個月薪酬 × 2/3 × 年資 | 同上 |
| 上限 | 每年 HK$22,500,總上限 HK$390,000 | 同上 |
兩者不能同時支付,只需付較高的一項。此外,可從強積金僱主供款中抵銷部分金額。
絕對不能辭退員工的情況
以下情況下辭退員工,屬於「不合理解僱」,僱主即使有其他理由,也難逃賠償:
- 員工正在放取病假(持有醫生證明書)
- 女員工在懷孕期間或產假期間
- 員工因工受傷,正在接受治療期間
- 員工提出勞資申訴後被辭退(被視為報復性解僱)
在這些情況下解僱員工,即使你有充分理由,勞工審裁處大概率會判你賠償。
即時解僱:什麼情況才可以?
《僱傭條例》允許僱主在員工犯有「嚴重失當」時即時解僱,毋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。但「嚴重失當」的標準相當高,例如:嚴重欺詐、盜竊、洩露商業機密、嚴重失職導致公司損失。
「遲到」、「態度差」、「工作表現欠佳」——這些都不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。陳老闆的錯誤,正在於此。
5個辭退員工前必做的步驟
- 書面警告先行,保留記錄
表現問題需要有書面記錄——口頭投訴在審裁處不算數。給過警告、對方簽收,才有証據。 - 確認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額
對照合約和年資,計算清楚,當天支付。 - 當天結清所有薪酬
包括欠薪、未放年假補償、代通知金——全部在最後工作日結清。 - 確認 MPF 供款無欠缺
強積金供款必須繼續至離職當月,不能因辭退而停供。 - 準備書面解僱通知
白紙黑字說明解僱日期和原因,雙方各存一份。
✦ 重點提示
- 通知期最少 1 個月(服務 3 個月以上),或支付代通知金
- 員工請病假、懷孕、工傷期間不能辭退,否則屬不合理解僱
- 即時解僱只適用於嚴重失當,遲到表現差不構成條件
- 遣散費:服務滿 2 年,裁員時需支付;長期服務金:服務滿 5 年,解僱時需支付
- 辭退前先有書面警告記錄,保護自己在審裁處的立場
想深入了解香港創業的法律要求?立即查閱我們的《2026香港創業法律全攻略》,一本書掌握所有關鍵法律知識。
本文由 START RIGHT HK 提供,內容僅供一般參考,並不構成法律、財務、稅務或任何專業意見。如有個別法律問題,請諮詢持牌律師。© 2026 START RIGHT HK — startright.hk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