辭退員工踩錯一步,隨時賠到肉痛——HR合規避雷指南

陳老闆的員工連續遲到、態度散漫,忍了三個月,終於忍不住直接叫對方「唔使返嚟喇」。員工第二天就去了勞工處投訴,要求追討代通知金、遣散費和賠償。陳老闆以為自己有理,但最後還是賠了超過兩個月人工才了事。

問題不在於他辭退員工,而在於他辭退的方式。香港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對解僱程序有明確規定,踩錯任何一步,即使員工真的有問題,僱主也可能落敗。

通知期:你必須給夠

連續服務年資最低通知期
少於 1 個月無須通知(試用期內)
1 個月至不足 3 個月7 天
3 個月或以上1 個月(或合約訂明,以較長者為準)

如果你不想讓員工繼續上班,可以支付「代通知金」(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)——即以金錢代替通知期。但記住,這筆錢必須在最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支付。

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

很多老闆搞不清楚這兩樣東西的分別:

遣散費長期服務金
觸發條件裁員、業務結束服務滿5年,被解僱或自願離職
服務年資要求連續服務滿 2 年連續服務滿 5 年
計算方式最後一個月薪酬 × 2/3 × 年資同上
上限每年 HK$22,500,總上限 HK$390,000同上

兩者不能同時支付,只需付較高的一項。此外,可從強積金僱主供款中抵銷部分金額。

絕對不能辭退員工的情況

以下情況下辭退員工,屬於「不合理解僱」,僱主即使有其他理由,也難逃賠償:

  • 員工正在放取病假(持有醫生證明書)
  • 女員工在懷孕期間或產假期間
  • 員工因工受傷,正在接受治療期間
  • 員工提出勞資申訴後被辭退(被視為報復性解僱)

在這些情況下解僱員工,即使你有充分理由,勞工審裁處大概率會判你賠償。

即時解僱:什麼情況才可以?

《僱傭條例》允許僱主在員工犯有「嚴重失當」時即時解僱,毋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。但「嚴重失當」的標準相當高,例如:嚴重欺詐、盜竊、洩露商業機密、嚴重失職導致公司損失。

「遲到」、「態度差」、「工作表現欠佳」——這些都不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。陳老闆的錯誤,正在於此。

5個辭退員工前必做的步驟

  1. 書面警告先行,保留記錄
    表現問題需要有書面記錄——口頭投訴在審裁處不算數。給過警告、對方簽收,才有証據。
  2. 確認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額
    對照合約和年資,計算清楚,當天支付。
  3. 當天結清所有薪酬
    包括欠薪、未放年假補償、代通知金——全部在最後工作日結清。
  4. 確認 MPF 供款無欠缺
    強積金供款必須繼續至離職當月,不能因辭退而停供。
  5. 準備書面解僱通知
    白紙黑字說明解僱日期和原因,雙方各存一份。

✦ 重點提示

  • 通知期最少 1 個月(服務 3 個月以上),或支付代通知金
  • 員工請病假、懷孕、工傷期間不能辭退,否則屬不合理解僱
  • 即時解僱只適用於嚴重失當,遲到表現差不構成條件
  • 遣散費:服務滿 2 年,裁員時需支付;長期服務金:服務滿 5 年,解僱時需支付
  • 辭退前先有書面警告記錄,保護自己在審裁處的立場

想深入了解香港創業的法律要求?立即查閱我們的《2026香港創業法律全攻略》,一本書掌握所有關鍵法律知識。


本文由 START RIGHT HK 提供,內容僅供一般參考,並不構成法律、財務、稅務或任何專業意見。如有個別法律問題,請諮詢持牌律師。© 2026 START RIGHT HK — startright.hk